地震人身险可保财产险不赔 专家吁建地震保险制度
www.fjnet.cn 2013-04-22 15:11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他山之石 日本:三方共筑地震补偿机制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 二战期间,日本就开始实施国家地震保险。1964年,新地区发生7.5级地震,直接促成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于1966年5月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该法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承保对象进行赔偿,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 此后,日本又多次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和完善,并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参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 据了解,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投保,费率由中立性的财险费率厘定机构确定。其自动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的保单之中,赔偿标准最高为1000万日元。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居民可以特殊说明,不予投保。政府亦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推广和覆盖。 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亦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采取限额保险的承保方式。保险公司拥有费率的定价权,一般是参考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设定。不同企业的财产由于地区、建筑结构等不同,实行差别费率。 经营模式上,家庭财产保险由商业保险、再保险和政府共保,资金来源包括保费收入、投资收益,政府每年提取的财政资金。企业财产地震保险采取商业化运作,政府不直接参与,但可通过间接方式采取必要的干预和限制,如审批保险公司的经营险种、控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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