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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得百万拆迁款促成父亲娶儿媳妇

www.fjnet.cn 2013-04-15 20:14   来源:北京晚报 我来说两句

争论·观点2

利用规则漏洞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

但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待类似事件中假婚姻的问题上,不应动辄刑事处罚,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子中律师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为准。在陈某一案中,陈某与赖某的一系列结婚、离婚行为,完全合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发证予以认可。在并没有法定事由,也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否则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毫无公信力可言。因此,从法律程序上看,陈某和赖某确实履行了婚姻登记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蔡子中律师同时表示,为应对国五条假离婚破税,虽从理论角度讲是涉嫌逃税,但真要追究的话却缺乏可操作性。“这既涉及对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的确定,还涉及对行为人行为的掌控、追踪、证据搜集等等,这等于是要求国家机关对类似行为的每个人都要主动去怀疑,并监控行为人的每个行为步骤,这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也是‘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

蔡子中说,人们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选择“趋利避害”;而拆迁、商品房买卖等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为这种行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实际上,“钻法律空子”、“利用规则漏洞”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仍应坚持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

蔡子中认为,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还是应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上策,如对享受拆迁款人员的结婚、落户时间予以时间限定等。能以民事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应动辄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如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拆迁款的行为应首先考虑按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也认为,假离婚虽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且婚姻中的恩怨是非掺杂太多的感情因素,无法为外人道。因此,审核真假离婚是有相当难度的,也没有必要,因此也无需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去处罚假离婚者。

既然假离婚骗房产在制度上和操作上很难甄别从而难以得到限制,就更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度设计时思考其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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