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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批准国民党军人为烈士 文件要求不对外宣传

www.fjnet.cn 2013-04-11 07:05  李显峰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回应

依据民政部老政策

昨天上午,陕西省政府官方微博“陕西发布”解释:“政策不是新政策,一直在执行,其他省也早有此类文件。”

据记者查询,民政部民〔1983〕优46号文件的规定为:“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对其遗属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调查

政策对外不作宣传

另据记者查询,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还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对上述问题不宜进行全面清理。以上意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内部掌握,对外不作宣传。”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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