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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探亲时脱逃流浪14年 为求心安主动投案

www.fjnet.cn 2013-04-09 18:50  李东艳 吴谮钣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徐州4月9日电 (李东艳 吴谮钣)一个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因为表现较好,多次请假经批准后均按期回所继续服刑,可就在家中孩子生病再次请假回家探亲后,认为自己刑期所剩不多而选择了脱逃,在经历了14年的化名逃亡流浪生活后最终还是因经受不了内心煎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9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被告人梁某犯脱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梁某是江苏省新沂市人,因盗窃罪于1996年9月1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后留在新沂市看守所服刑。梁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经看守所批准多次请假出所回家探望,后均按照规定期限回所继续服刑。

1997年8月中旬,梁某家中孩子生病。他再次向看守所请假回家料理,鉴于梁某的良好表现,看守所给他批准了4天假期。但这一次,梁某认为反正自己的刑期所剩不多,便决定趁此机会一不做二不休,不回看守所了。之后,走上逃亡之路的梁某先后流浪到新疆、苏州等地,因为害怕身份暴露,梁某不敢利用真实的姓名,而是化名成李某以打零工为生。

梁某这一躲就是14个年头,直到2011年12月1日,惶惶不可终日的梁某最终为求心安选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流浪在外十几年,我就像一只惊弓之鸟,内心一直倍感煎熬,现在却终于觉得安宁了。”受审时,梁某追悔莫及,他称自己是一念之差铸成大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后,身为服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脱离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梁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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