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港府对奶粉限购令重新定义 称已尽力厘清不再改

www.fjnet.cn 2013-04-07 21: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港府昨(6日)继续就限奶令提出修订,建议把现时受管制的供36个月以下婴儿配方奶粉,定义为“拟供或宣称”提供予未满36个月婴幼儿饮用配方粉。不过,多位立法会议员批评,政府新修订的配方粉定义不清晰,同时限制范围太广,有机会被生产商逃过规例;而且现有的24小时过境限制过于苛刻。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在会上回应指,限带奶粉定义针对推广字句及营销策略,政府已尽力厘清定义,将不再修改。

吁定义为“拟供或宣称”

港府上月实施限奶令至今,继续就修订附属法例内容咨询立法会,昨日在一个委员会上提出建议,把现时受管制的“供36个月以下婴奶儿配方奶粉”,再定义为“拟供或宣称”提供予未满36个月婴幼儿饮用配方粉。

议员要求收窄限制范围

不过,多位议员批评政府新修订的配方粉定义,认为“拟供或宣称”的定义不够清晰,容易令人误堕法网。同时,议员要求港府收窄限制范围,至只限带“供12个月以下幼童食用的奶粉”,以免生产商有机会逃过限带规例,并要求检讨太苛刻的24小时过境限制。

香港食卫局发言人回应指,虽然限奶令可能为市民带来不便,但原意只为打击水货活动。至于限带奶粉的定义,则是针对推广字句及营销策略,并不会斟酌奶粉成分。同时政府认为,限制所有36个月以下婴幼童服用奶粉合理,政府将不再作修改。

发言人还称,该规定将于本月17日提交至立法会表决,强调政府已尽力厘清规限定义。如孕妇奶粉不适用,认为市民可靠奶粉包装自行识别。

  • 责任编辑:陈颖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