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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等地申请被批准成为"较大的市" 上次批准在1993年

2013-04-04 10:19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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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背后

  资料图片

很多人对“特大城市”、“大城市”、“大中城市”这些词并不陌生,而“较大的市”或许还从未听说过。在今年两会期间,南通、温州、东莞、佛山等不少经济发达城市纷纷提出申请,要求被批准成为“较大的市”,而与此对应的是,我国已经有20年时间没有新批过“较大的市”了。据了解,上一次批准还是在1993年。

“较大的市”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

记者:“较大的市”是一个什么概念,目前全国“较大的市”是怎样的一个历史沿革?

杨小军:“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这些“较大的市”,当初都是所谓地级市。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两个“较大的市”的概念。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是狭义的“较大的市”。另外一个是广义的“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一共四次审批,产生了19个“较大的市”。其中,重庆市因为升为直辖市不再为“较大的市”,所以现在实际存在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就是18个。

记者:设立“较大的市”的初衷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或者是量化标准?

杨小军: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当初都是所谓的地级市。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级市是没有立法权的。所以,为了给一些地级市地方立法权,从法律地位上给予这些城市更高的地位和权限,产生了最初的“较大的市”的制度。设立“较大的市”,初衷主要是解决地方政府在政治上的地位问题,其中最为实际的是立法权问题。许多城市申请较大市,也主要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使得自己的“文件”可以上升为“立法”。

“较大的市”在审批过程中是有标准的,比如,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经济总量等等。但一直没有一个公开的量化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就只是作为一个工作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

记者:改革开放后设立了一批“较大的市“主要出于什么考虑,现在十几年再没有批准过,原因是什么?

杨小军:改革开放初期,许多地级市的地方需要立法权,为本市争取更多更大的政策空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改革开放的浪潮时代。在这个时代,地方需要建立本地特色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更大的政策突破。获得地方立法权就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20年来,国务院再没有批准过新的“较大的市”。为什么没有再批准?官方没有正式解释。是暂停还是实际上废止?也没有正式解释。但是我认为,20年不再批准一个“较大的市”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这个制度实际上已经暂停。理由我认为有二:一是“较大的市”只能是地级市中的少部分,不能让一个一个的地级市最后都变成“较大的市”,否则,地方立法权制度就会受影响。所以,地方立法权需要规范。二是“较大的市”的标准随着城市和地方的发展,也需要更加相应的发展,需要固化,需要规范。这些“需要”都在观察和认识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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