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清明节消防安全提示

2013-04-01 19:59   来源:人民公安报  责任编辑:孙靖 孙靖  
分享到:

清明节临近,群众扫墓祭祖活动增多,各类文物古建筑、旅游风景区、祭扫场所人流密集,焚香、烧纸、点蜡、燃放鞭炮活动频繁,加之春季大风天气较多,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此,公安部消防局针对春季防火和祭祀特点,专门发布9条消防安全常识,提示公众时刻注意防火,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提示一:清明节将至,文明祭扫,小心火烛。

提示二:祭扫遇到大风天,请勿烧纸、燃烛、点香、燃放爆竹。

提示三:祭扫如需烧纸、燃烛、点香,请清理周围可燃物,人要进行守护,待火完全熄灭方可离开。

提示四:祭扫烧纸钱、燃放爆竹,请您注意远离人群,远离居民住宅、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采用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山林、草原。

提示五:遇有火情,请及时拨打119报警;发现身边有火灾隐患,请及时拨打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96119举报。

提示六: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提示七:遇到火灾时要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盲目跳楼。

提示八:严禁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严禁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提示九:近期已有多地发生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购买电动自行车一定要认准生产许可证,选择专业维修单位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