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3-03-28 13:34 来源: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蓝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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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201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工作规则 (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受总理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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