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规定》 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2013-03-27 10:09 张明军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第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凡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第十四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军事秘密的; (四)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军事秘密的; (六)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军事秘密的; (八)执行重大任务时泄密的; (九)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致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军事秘密一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三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军事秘密四项(件)以上的; (四)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 (五)泄露军事秘密或者遗失军事秘密载体,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