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规定》 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2013-03-27 10:09 张明军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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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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