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规定》 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2013-03-27 10:09 张明军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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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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