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规定》 明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
2013-03-27 10:09 张明军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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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虐待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七条 遗弃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能够给予救治而拒绝抢救、治疗。 凡战时涉嫌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的,应予立案。 第二十九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案(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的行为。 无辜居民,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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