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人大代表应勇:职务犯罪不论轻重都应适用财产刑

2013-03-18 08:28  谢卫群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分享到: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应勇介绍,职务犯罪是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日趋完善,审判实践中也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仍较少,导致职务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比例偏低。例如,上海法院2010年判处贪污贿赂罪342人,其中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40%;2011年判处278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4.9%;2012年判处340人,适用财产刑的比例为33.5%。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勇认为,这种刑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

“打蛇打七寸!”应勇说,职务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要根据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的财产刑,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幅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

应勇建议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即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记者谢卫群)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