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最低消费,为什么这样难?
2013-03-15 09:56 富子梅 田 丰 白之羽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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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有待明确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为没有对应罚则、缺失服务标准,致使规范难 “设置最低消费是由于竞争不足导致的一种不充分的市场行为,如果经营者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消费者就餐后收取最低消费,就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继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工商部门应予查处。” 7日,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位负责人说,在不少餐馆,分设了大厅和雅间,雅间收取最低消费。不愿意接受最低消费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在大厅进餐,因此并未完全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餐饮企业设定最低消费,应当尽告知义务,通过提前告知或店堂明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的标准,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这位负责人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对侵权行为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这就造成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依据的缺失和不可操作。工商部门只能对经营者批评教育,或者曝光其行为,提醒消费者不要选择这样的餐馆就餐。“处罚显得力度不够。我们正建议对消法进行修订,加大罚则的对应性,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这位负责人说。 据介绍,目前除了消法,尚无具体规章、条例等对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做出规范,其监管大多归入行业主管部门。餐饮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同时,最低消费所设价格是否合理,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目前大多数商品都有严格明确的标准,但对于服务,标准却长期缺失。”这位负责人指出,加上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餐饮行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开瓶费、服务费、最低消费等问题都与此直接相关。因此,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行业协会,都应该从标准入手,健全、规范行规,不断提升经营者尊重消费者权利的自律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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