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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跌跌撞撞”15年 《收养法》该修改了

2013-03-13 15:39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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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定的收养门槛高,让不少有条件、

有意愿收养孩子的人和组织不能收养孩子;

也使一些渴盼家庭关爱的孤残儿童难以被收养。

为此,代表委员呼吁——

【纵深视线】“跌跌撞撞”15年 《收养法》该修改了

今年1月4日的一场大火导致7名孤儿遇难后,袁厉害和她的收养行为引发了全社会对于孤儿救助的关注,也把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局推到公众面前。

一方面大量孤残儿童没有得到有效的政府救助,另一方面国内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或民办慈善机构,但现实壁垒却层层叠叠。今年两会上,孤儿救助再次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话题。

孩子更需要家庭关爱

“福利院只能解决孩子们的生存问题,他们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全国人大代表、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李勤说,事实已经证明,在福利院长大的孩子比起在正常家庭、寄养家庭长大的孩子,在智商、情商、人格等方面有明显缺失。“福利院只是孤儿救助的底线,降低收养门槛,让有条件的家庭能够合法收养,鼓励更多民间慈善组织参与进来,才是政府应该做的。”

相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现有未满18周岁的孤儿61.5万名,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收养主体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与之对应的,是当前我国民间收养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政府扶持、监管缺位,人、财、物投入力度不够,导致民间收养失范无序;另一方面民间收养力量相对薄弱且门槛较高,大部分民间收养机构收养条件和环境差,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

相关儿童福利专家认为,“儿童福利院不一定要接收儿童,而是发展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其职能主要是安置和家访、监督监护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则可以负担起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以及临时性庇护等工作”。

这种观点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胡志斌的认同。

“现实中存在大量需被收养的儿童,比如,孤儿、流浪儿童、打拐解救的儿童等。对这些孩子而言,健康成长不仅仅是衣食无忧,更重要的是监护人及其家庭环境,民间收养不可或缺。”胡志斌委员说,公办福利院这一制度并不是一条最适合孤儿养育的路径,确保这些孩子能像同龄人一样享受家庭的关爱和温暖,鼓励家庭和民间慈善机构参与势在必行。

胡志斌委员认为,政府应该转变工作方式,多从有利于孤儿成长成才的角度出发,从管教型救助,转变为服务型救助。

民间收养门槛高

目前,国内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比如,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部分有经济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自WHO(世卫组织)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保守计算在中国有超百万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

然而,与大量儿童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家庭在收养问题上面临重重困难。

民政部3月份发布的“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全国大排查”结果显示: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共收留孤儿弃婴9394名,得到民政部门监管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4654人,不到总人数的一半。

由于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门槛过高、对孤儿的福利政策严格依据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民间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致使这些组织或个人面临着身份认同、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缺乏的困境,民间孤儿救助也游走于道德与法的边界。

根据贾伟平代表的调查,目前个人收养门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个人有较高条件限制,要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龄限制则严格限制在30岁以上;二是收养缴纳的各项费用高昂。由于正规的收养途径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请, 目前全国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都打着各种旗号向收养家庭收取费用,收养一个孩子常常需要额外支付数万元,有的地区甚至近10万元。

法律设定的收养门槛高形成的现实情况是,不少有条件、有意愿收养孩子的人和组织不能收养孩子;一些需要家庭关爱的孤残儿童无人收养。

“这些收养程序初衷是良好的。”贾伟平代表说,但在现实中因收养门槛提高,政府救济力度不够,最终导致出现“袁厉害现象”。

此外,现行的《收养法》只考虑家庭与个人收养,对于大量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收养的相关事宜则缺乏规定。民间的孤儿救助机构面临的不只是注册难问题,而是“缺少一个从注册到监管、到服务支持的制度体系”。

收养规定有漏洞

记者调查发现,现行《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距今已有15年,许多规定与现实脱轨,而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滞后。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国内福利院利用送养非法获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民间非正当渠道收养儿童现象不断蔓延,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都折射出我国收养制度的诸多漏洞和不足,理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根据现行的《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把买来的拐卖儿童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协名誉会长陈舒说,按照相关规定,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只要在获取孩子后,到公安局报案,并开出证明说明捡到孩子,并到所在地的民政机关申请收养,然后民政机关再在当地发布公告60天,如无人认领便可以领养,这有可能让很多异地拐卖儿童的行为“合法化”。

陈舒认为,应尽快修改《收养法》,避免非法收买的儿童变为“合法”。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国家缺乏对孤儿,尤其是残疾儿童整体制度性的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说,应尽快修改完善《收养法》、《家庭寄养规定》等法律法规,让民间收养有法可依,建立迅速快捷的收养机制,完善从发现、报告到移送福利院收养的程序,形成完善的孤儿救助体系,以此避免“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局重演。

宋心仿代表认为,政府应该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民间机构的救助行为,做好民间收养,不仅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各方面都有好处,还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记者 余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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