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呼吁:“跌跌撞撞”15年 《收养法》该修改了
2013-03-13 15:39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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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规定有漏洞 记者调查发现,现行《收养法》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98年,距今已有15年,许多规定与现实脱轨,而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也存在滞后。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国内福利院利用送养非法获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民间非正当渠道收养儿童现象不断蔓延,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都折射出我国收养制度的诸多漏洞和不足,理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根据现行的《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把买来的拐卖儿童合法化,在操作层面上,不存在很大的法律障碍。”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律协名誉会长陈舒说,按照相关规定,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只要在获取孩子后,到公安局报案,并开出证明说明捡到孩子,并到所在地的民政机关申请收养,然后民政机关再在当地发布公告60天,如无人认领便可以领养,这有可能让很多异地拐卖儿童的行为“合法化”。 陈舒认为,应尽快修改《收养法》,避免非法收买的儿童变为“合法”。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国家缺乏对孤儿,尤其是残疾儿童整体制度性的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宋心仿说,应尽快修改完善《收养法》、《家庭寄养规定》等法律法规,让民间收养有法可依,建立迅速快捷的收养机制,完善从发现、报告到移送福利院收养的程序,形成完善的孤儿救助体系,以此避免“袁厉害”式的收养困局重演。 宋心仿代表认为,政府应该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民间机构的救助行为,做好民间收养,不仅对孩子的身心成长各方面都有好处,还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记者 余嘉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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