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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跌跌撞撞”15年 《收养法》该修改了

2013-03-13 15:39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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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养门槛高

目前,国内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比如,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部分有经济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自WHO(世卫组织)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加之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保守计算在中国有超百万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

然而,与大量儿童急需被收养矛盾的是,家庭在收养问题上面临重重困难。

民政部3月份发布的“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情况全国大排查”结果显示:全国共有收留孤儿弃婴的个人和民办机构878家,共收留孤儿弃婴9394名,得到民政部门监管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4654人,不到总人数的一半。

由于我国现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门槛过高、对孤儿的福利政策严格依据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民间组织的注册管理制度,致使这些组织或个人面临着身份认同、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缺乏的困境,民间孤儿救助也游走于道德与法的边界。

根据贾伟平代表的调查,目前个人收养门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个人有较高条件限制,要求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龄限制则严格限制在30岁以上;二是收养缴纳的各项费用高昂。由于正规的收养途径是向福利院提出申请, 目前全国大部分儿童福利机构都打着各种旗号向收养家庭收取费用,收养一个孩子常常需要额外支付数万元,有的地区甚至近10万元。

法律设定的收养门槛高形成的现实情况是,不少有条件、有意愿收养孩子的人和组织不能收养孩子;一些需要家庭关爱的孤残儿童无人收养。

“这些收养程序初衷是良好的。”贾伟平代表说,但在现实中因收养门槛提高,政府救济力度不够,最终导致出现“袁厉害现象”。

此外,现行的《收养法》只考虑家庭与个人收养,对于大量爱心人士、社会慈善组织收养的相关事宜则缺乏规定。民间的孤儿救助机构面临的不只是注册难问题,而是“缺少一个从注册到监管、到服务支持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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