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改革前后四大变化 食安事故调查不再多兵作战
2013-03-12 07:12 李秋萌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前天,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其中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消息引发热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何变化?监管链条如何缩减?职权如何划分与统一?被诟病的多头监管不力状况是否能得到改观?针对上述网络热议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修订卫生部食品安全标准的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改革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展组织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做好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七十六条)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改革后 主权归一监管结构更顺畅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改革中,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味着,我国将打造一支新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体系,权责的统一化、专业化将利于食品安全的整体监督管理。“工商和质监等毕竟都有自己的主责,原来食品安全职能只是带着管,多是设一两个处室,或是在检查中抽调几个人,难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序到位”。 以北京为例,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条例,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都处于监管链条中,权责不清、留权推责的情况并不鲜见,而随着新食药监总局的成立,地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将真正落到实处。 不再多兵作战避免“围观” 业内人士称,在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后,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卫生问题时,不再多兵作战、同时出现场,而是统一由食药监总局调遣,这样将避免此前多部门按章联合出动的繁琐、不必要、现场与事故处理无关人员过多的窘境,“毕竟第一现场的食品事故处理中,卫生监督和疾控部门是最主要的,我们是真正学预防医学的,有权对抢救病人下达用药,但其他部门来了多是围观”,一名一线执法人员如是说。 食安委办公室“协调”为主 业内人士表示,改革方案中,虽然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届时,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检查和监督职能都将由食药监总局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各部门错综复杂的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或非专项检查也将随着职能的转变“合并同类项”实现效能最大化的利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企业的经营者也不会“疲于各类检查”。朝阳区一个体餐饮经营者说,“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卫生监督、工商等好多部门都能管。虽然保障安全是好事,我们也不怕查,但各方都是爷爷,哪个我们也不敢得罪,逢年过节的还得‘意思意思’”。 业内人士表示,国家在精简整合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同时,仍将发挥多部门间的协作,如农业部的种植、商务部的养殖等都属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部门。林业局也有审批相关手续的权力,这些都需要食安委办公室起协调作用。 农畜产品质量主责回归 此次改革中明确,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在业内人士看来,农产品和动物养殖都是相当专业的领域,过去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动物检疫工作时,主要从卫生角度出发,多是负责灾后检验、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止交叉污染,但屠宰前的检验不管,因此,虽然其质量和培育过程直接关乎食品原材料质量,但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完全“没关系”,此前归在卫生部门管理中“过于牵强”,改革后“三权分立”无疑理顺了从农业、牧业到食品生产领域过程的监管职责,将有助于农业、商务和卫生部门各司其职,也是业内人士关注且认可的重要举措之一。 但业内人士称,动物导致的传染病的监管应仍由新食药监总局分管,待新局成立后对职能处室的划分上更全面和专业。 本版文字京华时报记者李秋萌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