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改革前后四大变化 食安事故调查不再多兵作战
2013-03-12 07:12 李秋萌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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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其中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消息引发热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何变化?监管链条如何缩减?职权如何划分与统一?被诟病的多头监管不力状况是否能得到改观?针对上述网络热议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修订卫生部食品安全标准的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改革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展组织救治、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做好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七十六条)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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