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汉民:把收费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13-03-07 17:0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黄晓夏 |
分享到:
|
3月7日(星期四)下午3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多名政协委员作大会发言。 [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主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 周汉民]目前,全国有多少收费项目?收费总额是多少?收费主体是谁?收费用途是什么?没人能够说清楚。 有人说,全国一年仅公路罚款就达3000亿元,很大一部分是不合理收费,有的车辆的公路罚款和其他开支之比可以达到11。有企业说,小企业的营业税是3%—5%,而小微文化企业缴纳文化基金一项收费就是3%,至于像房地产这样的行业,收费项目更是多达数十项。国家一直在整顿乱收费,但乱收费现象并未根本改观。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有授权、无监督。 第一,收费欲望被放纵。从理论上说,行政收费的设定权应该在人大,但我国常常采用“授权”形式赋予行政收费权,而这种授权一旦作出,由于缺失后续监督,纠错乃至取消授权极为少见。各级各类管理部门在“不收白不收”的心态下挖空心思编织收费理由进行收费。 第二,收费范围被不恰当放宽。当行政部门提出收费项目时,经常出现多列收费范围对象的做法,或者以大概念来模糊收费范围边界。如文化事业费收取,本来应该针对的仅仅是有暴利倾向的娱乐业等行业,而在设定范围时则把和文化事业相关的产业行业几乎“一网打尽”。 第三,收费时间被延长。目前的许多收费项目有始无终,即使是有明确期限的,也形同虚设。如我国一些高速公路、桥梁设施,在超过收费期限后,依然收费不止。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路桥收费期限临近时,无视群众期盼,采取出售转包的办法,一次性收取巨额转包资金后,让接盘者继续收费。 第四,收费用途被改变。为了获得授权,行政部门经常把收费使用的方向和用途说得非常必要,而一旦获准,所收费用的方向和用途就发生变化。比如,以发展某某事业为理由申请的某某基金,一旦获批后,就由扶持贫困地区挪用为内部发奖金。 第五,收费监督被漠视。行政收费的申请一旦被批准,收费的使用就成了行政部门的内部事务,目前最流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最多给公众一个空泛笼统的交代。有人大代表要求政府官员说明某些收费的用途时,得到的回答竟然是,“我为什么要说明?” 第六,收费权限被外包。作为收费直接主体的一线公务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和公民意识。更有公务人员连收费的事权也外包,最典型的例子是有的警察把违章罚款权授予城管,让那些本无权限的外聘人员到处去贴罚款单。 就短期而言,迫切需要对乱收费严格限制。 1.限量。在当前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暂停一切收费项目授权。当前要重点清理大范围、大数额收费项目,确保收费总量大幅减少。 2.限责。把行政收费总量占比纳入常规统计公布的信息范围,在收费授权时同时规定收费必须履行的责任,对不愿公开收费目的、用途的申请不予授权。 3.限权。所有收费项目的主体不得变更、转移。严禁收费权限外包。 4.限用。对收费超范围、超规定,使用中存在私分挪用的部门,设定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增加收费的规定,以此作为对行政行为不诚信的惩戒。 5.限时。所有收费授权,必须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对超时收费的必须实行追诉追究制度。 就中长期而言,要建立公开、公平、透明、完善的收费法规制度体系,《行政收费法》亟待出台,同时要: 1.建立收费许可授权的多元评价体系和收费使用评价制度。在收费审批期间,必须进行公开、广泛的听证制度。把行政收费的数量、使用情况等,作为政务公开的常规事项。 2.完善企业和公民申诉制度。当前缺乏对乱收费的惩罚制度。比如,警察罚款即使通过申诉被证实不当,也只是取消处罚而已,缺乏赔偿机制。完善申诉制度,就是要赋予企业和公民对不当收费申诉胜诉后获得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设立收费负担指数。在企业中设立收费负担定量记录制度,在公民中设立收费负担定性评价指标,形成统一的指数体系,挂钩当地领导部门政绩评定,挂钩收费授权。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