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制改革需层层突破 “实际作为”是成败关键
2013-03-04 11:56 宋世明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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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选择,是在组成部门内部,重新定位部委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之间的关系,重新定位部委与所属行政类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即部委拥有决策权与监督权,国家局以及改革后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履行执行权。 在地方层面,至少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在组成部门内部相互区分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如深圳市的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是行政决策中枢与政府部门相对分离。这种选择需要政治智慧和政治决断。比如顺德的行政决策中枢就是“四位一体”的联席会议,区委、政府、人大、政协等共计23人构成了行政决策中枢,16个大部门履行执行权。 三是通过“三集中”的方式科学配置审批权,实行审批与政策制定、监督的相对分离。即将各部门内部许可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许可审批权力向首席代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办公室和首席代表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部门集中精力进行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监督监查,搞决策;政务服务中心专门负责行政审批执行。这亦可实现决策和执行的相对分离。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内决策层监督执行层,难以完全解决对大部门的监督问题。要较为彻底地解决对大部门的有效监督问题,还应在加大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实际作为”是成败关键 选择好下一步大部门制改革的突破口,只是第一步,真正关键的工作是在机构整合之后。机构整合后的“实际作为”决定着大部门制改革能否最终成功。否则只有物理反应,而没有化学反应,很难实现改革目的,甚至还会出现“后不如前”的尴尬状况。大部门制改革,就好像是装满子弹的长枪之扳机,一旦扣动,源于其内在改革逻辑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就应随之跟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部门体制改革的既定目的。 大部门制是一种特有的政府架构,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行政决策中心核心化,实现对政府战略决策的领导权,克服强部门、弱政府的弊病;二是组成部门综合化,相对较少的政府组成部门既要覆盖政府的基本职能,又要把握行业规划、标准制定、政策制定、监督检查职权,实现“宽职能、少机构”;三是执行机构专门化,这样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但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确定。 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大部门制,其行政首脑办事机构数目不等,但辅助决策与综合协调的功能却极为强大。内阁部普遍在11---18个之间,是执行法律最大、最重要的行政机构,覆盖政府基本职能;内阁部以外的执行机构数目众多,履行着专门性行政职能。 比如,现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12个总统行政首脑办事机构,15个内阁部,另设69个独立机构与政府公司。日本中央政府2001年1月6日建立大部门制,内阁机构4个,内阁部12个,独立行政法人98个。俄罗斯设立了7个总统直属机构,20个内阁部,另设若干独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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