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门制改革需层层突破 “实际作为”是成败关键
2013-03-04 11:56 宋世明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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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是探索建立大部门体制的根本目的所在。建立大部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基本前提,亦是优化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大部门制的最终成功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最终依靠社会力量的协助;否则,“孤掌难鸣”,行而不远。2009年9月16日,顺德撤销了原有的41个党政部门,党政机构综合设置为16个,建立了目前“最大胆的”大部门制。实践运行表明,仅有大部门制,群众还是不买账。大部门制必须让人民群众获得实惠,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因此,顺德又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让人民群众更便利地获得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又深化社会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让社会组织获得更多的与政府协同共治的空间。从这个角度看,应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强度优先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建立大部门制。 最后是政治条件。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条件相近,为什么有的省份大部门制探索有声有色,有的地方却裹足不前?这要考虑建立大部门制的政治条件。当今世界,凡是实行大部门制的国家,都是执政党的“一把手”亲自推动,立法机构鼎力支持。在中国独特的国情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推动、立法支撑更显必要。 基于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条件,下一步探索建立大部门制的突破口,有可能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同时具备的领域和地区:一是政府职责交叉有目共睹;二是职责交叉带来的问题已获共识;三是所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特别广泛;四是通过现行协调机制确实解决不了既有问题。 运行机制如何建设 从权力视角观察,大部门制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三权完全分开非常艰难,倒不如找一个切入点,即将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并使决策层监督执行层。 在中央层面,至少有两种选择。一是将相似或相同事情的决策权交给一个部门。这种决策权体现为:规则制定权、规划制定权、标准制定权、政策制定权等。决策权统一,是规则统一的充分条件,是决策科学的必要条件,是避免政出多门的前提条件。 人们通常将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解为把相似或相同的事情(包括执行职责在内的所有管理职责)交给一个部门来管理,但这是不现实的。只能在战略决策层次(特别是规则制定层次)实现统一。 比如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将执行层的所有相关职责(规划、设计、建设、路政、运政、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与路面秩序维护等各项管理职责)都交给一个部门,当前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得到。 唯一可能的是,将涵盖道路交通管理全部要素的道路交通规则制定权,交给一个部门来负责。这就是国外发达国家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虽是多家,却没有出现部门扯皮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如果我国要探索建立大运输体制,大运输部掌控的首先是运输管理的规则、规划、标准、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权,同样不可能包揽运输管理的所有执行权,如包揽所有的路面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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