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龄蓝皮书》 新修订呈八大亮点
2013-02-27 12:09 常红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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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27日电 (记者常红实习生董雪飞)由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于今日在京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老龄事业发展蓝皮书。蓝皮书全面回顾总结了2012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进程,分析了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展望了2013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趋势,对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老龄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老年法》呈现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一: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总动员令。 亮点二: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 新修订的《老年法》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由“家庭”到“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修订的《老年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契税上给予优惠,以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同住;对家有高龄老人、生病老人的在职职工,给予带薪假期制度,以便于其在家照料老人等。 亮点三: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确定了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确保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订的《老年法》还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扶持、监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养老服务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老龄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亮点五: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亮点六: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社会优待辟为专章,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这对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七: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一规定是与时俱进的,对老年人及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性制度。 亮点八:增加了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要求,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实施无障碍建设。由于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在社区,生活在社区,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的社区就成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国家要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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