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龄蓝皮书》 新修订呈八大亮点
2013-02-27 12:09 常红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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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订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虽然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还难以像日本等国家那样,直接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毕竟对长期护理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们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确定了老龄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新修订的《老年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确保这一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修订的《老年法》还分别做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对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对养老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扶持、监管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中国长期以来养老服务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并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老龄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 亮点五: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新修订的《老年法》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回去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说要“常回家看看”;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亮点六: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 新修订的《老年法》将社会优待辟为专章,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对象的范围。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农村老年人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更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这对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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