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观察批中国言论自由状况 党报称自由需守法
2013-02-06 07:06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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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像往年一样,今年再次发布了年度全球人权报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所谓的“观察”。该报告无视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巨大成就,对中国的言论自由状况武断指责,横加抹黑。 中国是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几乎没有其他的国家能够与之匹敌。互联网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政府大力发展网络基础设施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不仅推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且为民众通过网络这种无国界、低门槛、去中心的交流平台,就公共事务和大家所关心的其他问题,“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就范围广泛的公共事务、突发性事件进行讨论,创造了条件,为个体切实享有和行使人权公约所列明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承认和保护的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在内的表达自由的基本人权,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和物质基础。 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人权保护“黄金规则”的要义是,不能以自己的无限的“自由”损害他人的正当自由,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网络不端和不法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对网上自由流动的各种消息进行合法的管理和引导。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对政府来讲,针对产业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法律政策,制裁违犯法律规定的相应人员,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广大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网络公司的服务条款,对自己的行为,尤其是会产生外溢效果的网络信息、观点等的发布行为,予以注意。当个别用户不注意自己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时候,这种言论不仅会对其他用户产生误导,还会影响到网络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和网络公司的形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公司有权,也有义务依据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对通过自己服务器的内容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引导、约束。互联网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服务条款实施的运营行为,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尽管与言论有关,但不能就此定性为对言论自由的干涉。 笔者认为,“人权观察”报告事实依据不足,反而借助移花接木、倒果为因和以偏概全等手法,对中国过去一年与言论自由相关的一些现象进行歪曲描述和解读,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言论自由以遵守法律为基本前提 “人权观察”《2013年度世界人权报告》继续指责中国“十年来人权方面毫无进步”,其中“言论自由”部分更是通过一些虚构事例来臆断中国“违反了国内及国际法律”。然而,报告在批评中国对媒体进行“监管”的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微博服务商“可以使3亿用户表达观点和不满”。这样自相矛盾的评价反而说明了一个事实,中国在言论自由方面实际上始终是持支持和开放态度的。在一个世界各国普遍通过立法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法律规制的今天,对中国通过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努力进行无端指责,只不过是那些居高临下地自诩为道义评判者的强词夺理和“唱衰中国”的政治共谋而已。 近年来,中国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做出的努力是显而易见的,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明确承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同时,从各方面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尤其在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方面,更是确认了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各方面的具体权利。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中国已经拥有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民,网民通过网络平台不仅可以发表自己对国家事务的独立见解,还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乃至举报。事实上,网络表达和网络参与已成为当前中国最为常见的言论自由行使方式,许多腐败案件、侵权行为、损害民众合法权益的事件都是通过网民的自由言论而引起政府重视进而得到解决和处理的。 法国思想家卢梭早就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其实,言论自由也从来就是有法律乃至政治限度的。如西方舆论界默认并共同遵守的“政治正确性”法则就是对言论自由进行“自我约束”的最典型表现。对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更是早已有之,早在192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吉特洛诉纽约州案”时即确认,“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即任何人可以不负责任地任意发表言论或印行出版物而不受惩罚”,这就确立了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言论是自由的,基于言论而采取的行动是不自由的。这一原则不仅已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案件时的基本法律依据,也逐步成为各国认同的法律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近年来网络言论中肆意泛滥的造谣、谩骂、诋毁、泄露个人隐私乃至诈骗现象越来越引起民众的不安和反感。2012年底,中国社会各界对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现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讨论。通过充分的讨论,大多数舆论和网民逐步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共识:为了维护网络言论的洁净环境,必须对不负责任的言论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样基于理性的广泛共识而催生的法律规制,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民众对言论自由的真正尊重,决不是那些隔岸观火的人权卫士们可以轻易贬损和否定的。 (人民日报海外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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