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防止企业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年限
2013-01-31 19:05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陈颖 陈颖 |
分享到:
|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有的甚至已履行多年。为适应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不同层面的需要,适应灵活多样的合同形式,《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 据了解,随着我国对外发放的日渐加深,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涉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外国人合法权益,《解释(四)》进一步强化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外,《解释(四)》)还对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为指导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四)》,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解释(四)》详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将于近期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独家出版。 司法解释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四)》。据了解,这也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
相关阅读:
- [ 12-31]昌乐设立劳动争议诉调中心
- [ 09-25]全国各级工会10年筹资108.4亿帮4000万余人次
- [ 09-24]单位假造劳动协议被揭穿赔厨师双倍工资
- [ 09-20]劳务纠纷无需仲裁 被侵权可直接起诉
- [ 08-28]连云港市总为职工维权又上新台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