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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完善虐待儿童犯罪立法 扩大主体范围

2013-01-27 13:48  吉羽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责任编辑:陈曦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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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南视窗海口1月27日电(记者吉羽 实习记者冯星)近年来,教师虐童事件被频频曝光,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使用封口、拎耳朵、倒置于垃圾桶内等方法虐待儿童,山西太原某幼儿园一个5岁女童被教师扇了几十个耳光,河南郑州某幼儿园员工逼男童互吻并拍照放于互联网上……这些虐童行为令人发指。对此,政协委员孙薇向政协海南省六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虐待罪须扩大主体范围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作为司法机关,对教师虐童行为如何认定对社会大众具有典型的引导作用,应该慎之又慎,同时,如何完善对虐待儿童犯罪的立法、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对教师虐待儿童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四个罪名: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虐待罪要求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上述曝光的虐童行为大部分发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尤其是幼儿园里,故此类虐童行为一般无法被认定为虐待罪。以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事件来看,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是:颜某主观上具有追求刺激、好玩的心态,客观上具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故颜某的行为“基本”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显然,颜某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是一种虐待行为,只是因为虐待罪要求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本案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不得已选择了一种似乎是“兜底”的寻衅滋事罪。

《建议》认为,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将大部分并未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的教师虐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务实的做法。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不可取,也不符合法理。

为此,建议,亟须扫除其中的法律障碍,放宽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不再将虐待罪仅仅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而应将虐待罪定义为发生在具有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在幼儿园,则负有监管义务的所有员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部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将虐待儿童行为列为单独款项,并将该款项的犯罪形态改为行为犯以增加刑罚的严厉程度。从而使虐待罪成为那些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的真正“兜底条款”。

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教师虐待儿童行为真正回归本源,划人虐待罪的范畴;另一方面,可以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严密的打击虐待犯罪的体系,真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被虐待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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