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出台 快递员偷盗快件最高可判刑
2013-01-24 16: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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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禁止寄递的物品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流通的各种货币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快递人员扣留、倒卖、盗窃快件、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网IT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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