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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中国反腐进入攻坚阶段 顶层设计需加强

2013-01-22 13: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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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之间缺乏连接,或是连接了也不能闭合起来,会导致制度建设事倍功半,甚至出现制度变形。特别是,当以上所说的三种制约出现倚多倚少的不均衡状态时,这种变形便不可避免。例如,体现上对下监督的巡视制度,若不和完善下对上的监督相结合,就会出现“谁来管钦差”的问题;单向地加强对纪委的垂直领导,就会产生“谁来管纪委”的问题。实际上,纵向权力制约只有在横向权力制约和非权力对权力制约都得到加强的情况下,才能防止出现变形,保证反腐败不误入歧途。从这个角度看,我对所谓纪委垂直领导的主张和当今部门权力普遍垂直化的趋势持质疑的态度。从原理上讲,纪委直接体现的应当是权力的横向监督而非纵向监督。间接地,它也体现非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因为按照列宁的设计,党的纪律监察机构应当是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机关,由代表们授权对党委会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把它变成纵向监督,必然引发一系列其他问题。这些年地方上纪委部门腐败现象频出,事实上就是给这种状况的出现敲响了警钟。

从权力运行规律的高度来把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腐败没有阶级性,主要由公权力的特性决定,对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公害。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要想健康发展,都不能不把反对腐败放在重要的地位。也正因为此,在不同政治制度之间,反腐的经验和成果是可以相互借鉴的。

从实践看,遏制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往往也是对公权力约束力度较大的国家。其制度通常有两个特别突出的方面。其一,分散权力,使其来源多元化。西方学者很早就提出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对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持续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各有自己的文化传统,相互之间的具体制度也各有千秋,但共同特点是都体现了这些原则的基本方面。此外,广言之,西方文官制度也是显示权力制衡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制度把获得公职的机会均匀地分布到社会中,以法律来规范,利用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来保证很大一部分公权力的运行不受执政者随意干扰。其二,非权力对权力的制约。通过政党之间的合法竞争,一些政党掌握公权力,败选的政党则作为在野党或反对党,自然处于监督地位,对执政党百般挑剔。此外,宪法和法律通过保障媒体和社会利益团体独立开展活动,也对执政党行使权力起着监督作用。

我们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搞西方多党制,也不搞西方式“三权分立”。这是我国政治体制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我们要不要有权力之间的横向监督和非权力对权力的监督?答案恐怕是肯定的。没有权力之间的横向监督和非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便无从谈起。对此,我们亟需加大探索的力度。

在横向权力制约方面,最重要的是解决好权力相互制约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我们不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把权力相互制约变成为一己之私勾心斗角、相互扯皮,而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党的领导无疑是做到这一点的根本保证。但是,做好这个保证的前提,是党的领导要科学。对公权力运行进行过多的干预,就会变成党组织事无巨细地包揽一切,人为地搞乱不同权力之间的边界,使权力制约无从着手。这里面的关键在于,执政党应该按照权力的自身规律去影响和控制它的运行,而不是随意越过边界去取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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