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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主管部门均称尚未收到劳教制度废止消息

2013-01-14 14:18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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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甘肃、浙江、山西、内蒙古等地司法厅、劳教局透露,目前尚未从系统内接到关于劳教制度变化的任何信息。“这两天我们司法厅厅长在国家司法部开会,可能会带来一些消息。”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称。

但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此次会议中确实有与劳教相关的内容,但会议中并未传出劳教下一步走向的确定性信息。

而从1月7日传出高层“停止”劳教的声音后,学术界、法律界人士对此高度关注,其中不少人联想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计划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 ,认为接下来劳教制度可能被更为规范化的法规所取代。

另外,记者了解到,不久前在广东等地进行的劳教试点改革,迄今并未有具体举措落实,其改革内容主要涉及劳教所与戒毒所的分离问题、以及劳教所与劳教生产分离的问题。

“我的设想是,将现有非刑罚和治安处罚性的强制性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统一起来,制定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它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实施了刑法所禁止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社区戒毒无效,需要强制戒毒的人;因为多次卖淫嫖娼应当强制教育的人;多次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的人。”持续多年在两会上提出关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议案的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劳教经济去留存疑

陈忠林的设想中,新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在程序上按照参照刑事犯罪的处理程序,并做适度简化。

此外,陈忠林认为决定机构不应该再常设在公安机关内,公安机关可以参加,但是不能起决定作用;另外要注重以公开促公正,通过民众的有序参与促公正。对有争议的案件,可以采取有随机抽取的民众决定的陪审制,或者请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士、专家进行听证。而所有这些强制措施的过程,都必须对社会、对媒体公开。

但这一观点,却遭到部分法律人士的强烈抵制,著名律师周泽认为,应该对劳教制度予以废除,而非进行所谓的立法取代。“劳教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目前已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周泽认为,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建立劳教制度,所适用的对象今天已经完全不复存在,劳教制度已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今天,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完善,任何人的行为都有方方面面的法律予以调整,违反任何法律,直接根据相应法律予以处罚就可以了,根本不应该在既有法律可以处罚各种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再在法外之地搞一个劳教。”周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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