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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调查称同城不同单位公积金缴存可差141倍

2013-01-07 07:59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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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1680元为缴存基数,乘以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4000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12%的缴纳比例。

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1331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

根据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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