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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应当慎用

2013-01-04 08:19  李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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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娜本报见习记者张昊

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做了许多重要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和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各级检察机关为迎接新刑讼法所做的各项准备,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他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正确应对这些挑战,将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办案方式、提升监督能力。

修改刑事规则完善配套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如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明显提高。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不仅要求我们转变执法理念,还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孙谦解释说,刑诉法修改后,有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亟需明确操作规程、完善配套制度。

他告诉记者,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了现有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检修改后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据介绍,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大,修改后的规则共17章计708条,比修改前增加了240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文超过全部条文的80%。规则对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含义作出了解释、界定,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了规定。

“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孙谦如是评价。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还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同时,完善了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沟通协调机制。

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

从2012年3月14日通过到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经历了9个多月的过渡期。在这段时间,对某些规定进行具体尝试是实务部门自我调试、准确把握新法精神的重要方式。

“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孙谦告诉记者,为保证新旧法律有序衔接,确保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最高检提出几条总的原则,即:原则性规定立即贯彻执行、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参照执行、对检察机关授权性的规定待新法正式实施后执行。

他表示,各地检察机关按照这个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执行或试点,为新旧法律实施有序衔接、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打下实践基础。

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诉法通过后,最高检第一时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院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

“但是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 

对此,孙谦进一步解释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他还特别强调,技侦手段必须严格审批、依法使用,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

做好执法保障满足办案需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很多新的重要职能:如在诉讼监督方面,新增了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等;在审查逮捕方面,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特别是新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4项特别程序。

“这些新增的职能将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迫切需要相应的人、财、物予以保障。”孙谦介绍,各级检察机关在科学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切实解决执法保障面临的困难,满足执法办案等工作需要,为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提供保障。

据了解,检察机关除了积极争取外部支持,更加重视内部挖潜。通过有效整合现有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能力素质,向管理要战斗力,向科技要战斗力。

“要高度重视补充和培养办案力量。”孙谦透露,各级检察机关主要在合理分配、合理利用现有编制方面下功夫,重点对刑诉法修改后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倾斜。

与此同时,重视学习培训,把学习修改后刑诉法作为2012年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做到人人接受培训,人人参加考试。

孙谦说,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将实施新刑诉法新增的经费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最高检和各省级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等项经费的支持力度。

此外,全国检察机关还将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大基础工程来抓。通过加快推进办案车辆、远程视频讯问设施、多媒体示证工具等必要物质装备的配备,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技术和物质保障。

本报北京1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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