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应当慎用
2013-01-04 08:19 李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分享到:
|
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 从2012年3月14日通过到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经历了9个多月的过渡期。在这段时间,对某些规定进行具体尝试是实务部门自我调试、准确把握新法精神的重要方式。 “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孙谦告诉记者,为保证新旧法律有序衔接,确保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最高检提出几条总的原则,即:原则性规定立即贯彻执行、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参照执行、对检察机关授权性的规定待新法正式实施后执行。 他表示,各地检察机关按照这个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执行或试点,为新旧法律实施有序衔接、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打下实践基础。 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诉法通过后,最高检第一时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院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 “但是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 对此,孙谦进一步解释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他还特别强调,技侦手段必须严格审批、依法使用,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 |
相关阅读:
- [ 12-24]最高检监控行贿档案严防污点企业漂白
- [ 12-04]最高检禁止个人和组织干预渎职侵权案件查处
- [ 12-02]最高检:刑讯逼供供词不得作为逮捕起诉依据
- [ 11-23]最高检:善于并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 [ 11-22]最高检公布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 11-22]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
- [ 10-30]最高检: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 [ 10-29]最高检: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