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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应当慎用

2013-01-04 08:19  李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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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

从2012年3月14日通过到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经历了9个多月的过渡期。在这段时间,对某些规定进行具体尝试是实务部门自我调试、准确把握新法精神的重要方式。

“这就要求准确把握过渡期内法律适用问题。”孙谦告诉记者,为保证新旧法律有序衔接,确保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最高检提出几条总的原则,即:原则性规定立即贯彻执行、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参照执行、对检察机关授权性的规定待新法正式实施后执行。

他表示,各地检察机关按照这个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抓好执行或试点,为新旧法律实施有序衔接、依法稳妥办理刑事案件打下实践基础。

如修改后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新刑诉法通过后,最高检第一时间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检察院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采取对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机制,积极推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工作有序开展。

“但是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 

对此,孙谦进一步解释说,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但是检察机关要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目的、不同情况,依法机动灵活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他还特别强调,技侦手段必须严格审批、依法使用,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监视居住从立法精神来看,应当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实践中应当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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