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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践中应当慎用

2013-01-04 08:19  李娜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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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娜本报见习记者张昊

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做了许多重要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和监督职责,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各级检察机关为迎接新刑讼法所做的各项准备,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他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正确应对这些挑战,将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办案方式、提升监督能力。

修改刑事规则完善配套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如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明显提高。

“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不仅要求我们转变执法理念,还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孙谦解释说,刑诉法修改后,有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特别是新创设的一些制度亟需明确操作规程、完善配套制度。

他告诉记者,为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对相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了现有司法解释和执法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检修改后于2012年11月22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据介绍,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这次修改的幅度很大,修改后的规则共17章计708条,比修改前增加了240条,新增和修改的条文超过全部条文的80%。规则对刑诉法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含义作出了解释、界定,对刑诉法设定的制度进行了细化,同时,对检察机关执行刑诉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了规定。

“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孙谦如是评价。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还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同时,完善了与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的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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