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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经济新规1月实施 铁路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2013-01-01 07: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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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日电 (财经频道黄楠)综合报道,2013年1月起将有一批经济领域的新法规、新标准正式实施,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新规备受关注。中新网财经频道特梳理了即将实施的法规和政策,望对网友有所助益。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取消

中国铁道部2012年12月24日披露,根据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1月1日废止。从当天起,火车票价相应下调,执行取消强制保险后的新票价。

铁道部称,该条例废止,取消强制保险的同时,铁路部门将采取适当缩小票价计费单位,降价幅度等于或大于强制保险费的处理方式。具体为:将旅客票价最小计费单位由1元人民币调整为0.5元,强制保险费不足0.5元的,票价相应降低0.5元;超过0.5元、不足1元的,票价相应降低1元。除实行公交化票价的线路外,每张火车票的票价都会有所降低,最少扣减额0.5元。

铁道部表示,废除强制保险后,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财政部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日前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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