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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领导到基层调研不交通管制 最多5人陪同

2012-12-22 07:42:24 商西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孙靖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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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有关精神,北京日前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同时加强监督检查。

改进调查研究

调研要到困难多的地方去领导出行不实行交通管制

1.注重实际效果。市领导的调研活动要根据主题安排内容,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去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市领导可结合调研主题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区(县)性工作汇报会和由区(县)级几个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2.减少陪同人员。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区县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市领导调研,陪同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区县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市领导到基层调研时,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街道、乡镇等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1个调研点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单位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市领导调研时,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摆放花草,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题字、题词。调研期间需要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市领导调研时,不实行交通管制,涉及的相关区县、单位不安排车辆陪同。

精简会议文件

市领导出席活动必须报批会议活动严禁发放纪念品

4.减少会议活动。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涉外会议和重要活动还须送市政府外办审核。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需要出席的会议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5.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加人员。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各区(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6.提高会议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电视电话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都要控制规模、简化形式。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会议质量。

7.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各类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8.减少各类文件和简报。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关于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9.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材料的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公文处理成本,缩短公文流转时间,确保公文办理高效有序。

规范出访活动

不再临时安排市领导出访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礼品

10.加强出访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领导出访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外办)统筹安排,年度出访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注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当年年终进行1次综合协调。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再临时安排市领导出访。执行中央外交任务、参加重要国际会议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出访的,另行报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同期出访。市领导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随行人员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礼品管理。

改进新闻报道

市领导一般活动不报道调研报道不得超800字

11.规范新闻报道。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不作报道。除经中央和市委批准的重大展览和文艺演出活动外,市领导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一律不作报道。市领导对部门、区县的批示不作报道。优化市领导会议活动报道的内容和结构,除涉及重大会议活动和重大事件外,安排在报刊、电视头条新闻之后。除具有全局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外,不安排广播电视直播。

12.简化新闻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市领导新闻报道中的职务称谓根据会议活动主题内容确定,不必报道担任的全部职务。市领导调研活动报道字数不超过800字,会议活动(包括外事活动)报道字数不超过500字;电视时长不超过1分钟。电视报道不出同期声。

加强督促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党风建设审计部门审查会议活动经费

13.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措施,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1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1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督促检查,每年年底通报执行情况,并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有关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实施意见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会议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1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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