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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被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当出纳 私吞巨款被判贪污

2012-09-25 09:35:54 卢金增 何荣臣 杨文强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我来说两句

“身份”认定一波三折

“我早已和供销总社脱离关系,而且我工作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债务缠身才不得已将公司资金进行使用,均用于还债。”案件移送检察院反贪局后,黄友亮一再声称自己仅仅是挪用资金。

办案检察官迅速赶到滕州市供销总社和泰丰公司进行调查,查实黄友亮中专毕业后考入滕州市供销总社,为供销总社统一管理的人员,并进一步证实了泰丰公司是滕州市供销总社参股的企业。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反贪部门将此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然而,由于滕州市供销总社多年来只对公司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印发任命文件,对于黄友亮的任命没有书面文件。当此案开庭审理时,黄友亮及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声称“本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公诉人,徐庆伟出具了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说:“我们综合各方的证明和滕州市供销总社的一贯做法,即一般工作人员统一安排,不出任命文件,从而认定黄友亮属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面,黄友亮是被滕州市供销总社派遣到参股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公务行为,他完全是在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作案的,且作案后出逃,存在贪污的故意。”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黄友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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