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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三问 钱从哪出 百姓得何益 怎样花钱值

2012-09-01 10:18:34 叶晓楠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答案二:实际支付高于50%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新政将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刘国恩认为,原来的目标主要是做到“广覆盖”,但保障程度还是很有限的。有了大病保险,相当于在基本医保基础上的再保险,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医保标准时,大病保险就会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这样一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因病返贫、致贫的现象。

答案三:精心设计支付手段

目前,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已开始深度介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种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的好处是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刘国恩说,“根据我们的研究,大病保险本身是有一定赢利空间的,而且这个空间一般大于基本医保的空间,这是商业保险介入的必要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应当尽快研究和试点新的补偿方式,特别是支付方式,使其能够更好地支撑大病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刘国恩分析说,由于商业保险机构没有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也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具体监督医院,因此,如果按具体发生的治疗大病的每个项目去支付的方式将无法防止过度医疗和资源浪费。简单地说,由保险公司去厘定哪些用药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再决定是否报销,这是不现实的。应当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院主体就各种大病商定一个相对合理、相互认同的支付原则和标准,采用预付费的方式按病种进行支付。这样,才能使商业保险对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实现保本微利。当然,同时也应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记者叶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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