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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反对国酒商标万言书曝光 直指商标局违法

2012-08-09 10:15:20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我来说两句

 

近日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山西汾酒集团,作为茅台“国酒”商标门事件中第一个“拍案而起”的中国白酒企业,似乎正将这一热点事件引向另一个发展方向。

根据记者拿到的山西汾酒集团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完整版,除了作为被异议方的贵州茅台酒厂,山西汾酒这次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也颇有“怨言”。

在这份由汾酒集团递交的异议申请书中,汾酒集团从7个方面向“国酒茅台”发起反击,而其所列举的第6、7项中,作为茅台“国酒”商标初审方的工商总局商标局成为汾酒质疑的目标。

“国酒”通过初审 商标局被质疑

汾酒方面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中,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在这样的情况下,茅台方面曾分别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3类商品上注册 “国酒茅台”或“国酒茅台及图”商标,均被驳回。

但这一次,引发中国白酒界的震动的,正是因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7月20日通过了 “国酒茅台”商标的初审。

汾酒方面的疑惑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5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却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贵州茅台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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