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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商标遭强烈抵制 汾酒打响阻击第一枪

2012-08-07 10:44:40 秦辰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晓夏   我来说两句

汾酒打响反击第一枪 异议申请书:难道茅台有特权?

6日,汾酒向中新网财经频道发来对“国酒茅台及图”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汾酒方面的异议请求为:请求裁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该申请书的提交,也意味着汾酒正式打响了阻击“国酒茅台”的第一枪。

汾酒集团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指出,被异议人(贵州茅台)生产的个别白酒产品尽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提供的相关商品(如酒、葡萄酒、果酒等)已达到“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或“在一国内最好的酒”(“中国最好的酒”)的水平。

就“国酒”具有“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的含义而言,曾作为国宴用酒的酒均可称为“国酒”,但从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哪些酒可以作为国宴用酒做出过明确规定。此外,申请书中还指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中的“酒”字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汾酒方面同时指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职责看,其并无授予某一企业的酒类商品‘国酒’荣誉称号的权利或职责。”汾酒集团在申请书中说道。

同时,汾酒对这一事件的愤怒也显而易见。其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直言:“令人费解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要求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申请商标应当严格审查两年之后,与此前曾被商标局五次驳回的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难道被异议人享有特权?《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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