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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打压在逃贪官生存空间

2012-06-27 20:57:27 陈菲 杨维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诚悦 林诚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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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

记者: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工作方面进展如何?

反贪总局负责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因潜逃或死亡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追赃的工作,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中,凡涉及犯罪嫌疑人失踪、潜逃的案件,基本上是采取长期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归案并交付审判。如果失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或者生死不明的,那么赃款赃物将一直处于无法处置的状态。

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这一特别没收程序的设置将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更加有效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追缴腐败犯罪资产。

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助力”境内外追赃

记者:具体而言,新修订的刑诉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权力?

反贪总局负责人: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特别没收程序,检察机关可以有效地开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境内外追赃工作:一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尚未转移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在已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基础上,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归国库所有。对于没有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财产,只要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申请。

二是对于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已将赃款赃物转移境外,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取得了相关证据证明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境外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没收裁定,并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渠道,请求相关国家承认与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

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中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的法律,均认可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这一做法,也得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支持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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