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京珠高速客车事故 建议32人党纪政纪处分
2012-06-27 14:0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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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丛旗滋,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运务科科长。未认真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姜成章,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岩,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客运办主任。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工作,对客车检票工作管理不严,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周恩清,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副站长,分管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谷源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谷建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运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吉业,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机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于山明,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梁晓阳,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于向明,威海交运集团总经理、党委委员。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刘洪建,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集团公司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客运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孙玉乐,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威海汽车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道路旅客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冰,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次页标题= 导航短标题=] 14.刘军强,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客运管理科。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祝业滋,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连承鹏,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潘传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于国胜,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梁晓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郑忠,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高学光,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王刚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督促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刁华布,中共党员,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稽查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王德明,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队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曾庆民,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稽查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刘风春,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组织稽查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徐庆堂,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安监站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许刚,淄博市临淄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辛店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张立河,中共党员,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三中队主任科员。作为执勤巡逻带队民警,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高玉林,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执勤民警未发现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商征宇,中共党员,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离开检查点到对面车道拦车时未及时安排其他民警替班,致使检查点只有一名协管员执勤,未发现事故车辆从收费站通过,造成对该客车的漏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陈晓东,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二大队勤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二大队豫鲁收费站执勤民警对事故车辆漏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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